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加强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培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更多的合格人才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【2017】第41号),结合《太原工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 第一章 入学、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,须持《新生录取通知书》、准考证、身份证等材料,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继续教育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,须事先请假,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,未请假逾期不报到者,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。 第二条 新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,需持相应证明,经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,于下学年开学前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。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,由学院按规定进行审查,入学时使用的姓名、考生号、身份证号、民族等基本信息,均以成人高考报名信息有关材料为准,本人不得更改。对不符合招生录取政策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,经查实后,取消入学资格。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,不得具有双重学籍,否则取消学籍。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前,学生须按《太原工业学院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缴纳相关费用。开学报到时学生凭交费凭证和《学生证》到继续教育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。 第六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,由继续教育部建立和管理学籍档案。学籍档案包括:考生信息表、学习成绩单、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。 第二章 学 制 第七条 高中起点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5年,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7年。高中起点专科各专业学制为3年,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。专升本各专业学制为3年,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。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按照培养方案、教学大纲的要求,重点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。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,可参加补考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考前需递交个人申请,经审核批准,可以缓考,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。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,须经学院同意后,自行联系转入学校,由转入学校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并出具同意转入证明后,由学院开出转学证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。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依国家相关规定办理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申请转学: 1.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; 2. 应予退学的; 3. 毕业年级的; 4.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。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在同科类同层次的前提下申请,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,向学院提出申请,由学院报省教育厅批准、备案。办理转专业为第一学年末提出申请。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申请转专业: 1.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; 2.应予退学的; 3.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间的; 4.已转过专业的; 5.经学院认定不适合转专业或无正当理由的(如未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,未及时注册的)。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,可以申请休学: 1.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,需停课治疗休养的; 2.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,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; 3.因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。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须由学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,由学院发给休学通知书。逾期不办休学手续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 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休学,一般以一年为期、一次为限。确有特殊情况者,经单位证明,学院批准,可一次连休两年或办理两次休学,每次一年。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,要在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,向学院申请复学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,经学院批准后,办理复学手续。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。 第六章 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予退学: 1.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 2.因病休学期满,经复查身体不合格者; 3.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,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; 4.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 5.超过学院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; 6.本人申请退学的; 7.经学院动员,因病应休学而未休学,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一年内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; 8、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。 第十九条 对于发生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学院纪律等不良行为的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。 第二十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学院不再受理。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,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。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 1.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 2.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 3.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; 4.毕业论文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,且情节严重的; 5.违反学院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; 6.侵害其它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 7.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,应填写退学审批表,经继续教育部审查同意后,报主管院长批准。 第二十三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: 1.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应在最终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; 2.开除学籍、取消学籍、退学的学生,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。 退学和开除的学生,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籍处理决定10日内,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。过期视为接受处理规定。 第七章 毕业、结业、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,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,达到学院毕业要求,准予毕业。由学院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,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。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年限内未按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者,当年颁发结业证书。结业后2年内,由本人申请,学校准予补考,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未进行。补考合格者,换发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退学的(不包括开除学籍者),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,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。学习不满一年者,不发肄业证书。 第八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根据《太原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授予本科学士学位实施办法(试行)》规定执行。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所发的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等应妥善保存,如有遗失,一律不再补发。确需证明学历的,经本人申请,继续教育部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。 第三十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如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,以国家规定为准。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。
太原工业学院 2022年9月7日 |